总之我觉得维权是一个大的工程,需要社会各方面合力而为。今天的会议是一个开端,万事起头难,我们今后要朝着这个方向努力,希望各位专家支持我们把维权的工作做得更好。
2009年第十一届全国美展的时候,我特别注意到当时的展览实施细则里有一条是关于主办者的权利的,里面讲到,主办方有展览、出版、录像、研究等权利。我想这样的一些权利应当具体化。比如展览权,是什么样的展览权?是本届展览权,还是一些出国展的权利?应当写清楚。现实当中已经发生了很多艺术家的权益纠纷,都是合同不明造成的。我们要让艺术家懂得这些权利。在我们协会的具体工作当中,比如在征稿过程中对细则一定要非常地严肃、认真、仔细。除了细则以外,是不是在接受作品的时候还应该给各地的美协和单位、个人有一个更详细的协议,以切实保证参展艺术家的合法权益。
第二,关于壁画的保护,应该总结保护壁画成功的案例,拿出来为公共艺术的保护问题提供借鉴。我们有《物权法》《着作权法》,但是他们不应该是冲突的,不能因为《物权法》的需要和拆迁的需要把艺术作品拆除或者破坏艺术作品的完整性。在我们国家,在对艺术作品的完整性的理解上,学术界一般认为,无论是放大、缩小或者重新做,对艺术作品的完整性都有可能损害。这方面在国外有很多具体的案例可以给我们以借鉴。
第三,我们要建立完善的艺术代理制度,中国美协在这方面可以进行推动。现在,艺术代理比起十年前、二十年前有了很大的发展,但是仍然是不完善、不健全的。艺术代理可以为艺术家建立相应的艺术品信息库,对减少赝品的产生、方便艺术史的研究都有帮助。中国美协作为群众性的组织,在这方面看看能不能做一些工作。
第四,美术着作权的集体管理组织也应该尽快建立起来。这样,权利人就可以把他们不便管理的权利交给集体管理组织,然后以集体管理组织的名义向使用者发放许可,统一收取报酬。
如何保护优秀壁画作品
唐小禾(湖北省美协主席、中国美协壁画艺委会主任)
侯一民先生把我们壁画家的意见都说了,我再补充一点。对于今天所讨论的美术作品着作权的保护问题,实际上我更关注公共团体空间里的艺术作品保护,尤其是那些优秀的、经典性作品的保护问题。这些年我们这些从事壁画创作的艺术家们,对于这个问题所反映出来的意见很尖锐。像北京饭店里的刘秉江先生的作品全部被拆下来了,围绕这件事的争议持续了很多年,一直没有解决。侯一民先生在邯郸所创作的作品,创作过程很艰苦,而且精心创作了那么长时间,在工艺上也做了那么多研究,但最后还是被毁掉了。这是非常令人痛心的。我的一件壁画作品,是第六届全国美展获得过金奖的作品,也被毁掉了。
那么,我们这个时代优秀的线上ag|官方网站艺术作品,尤其是有代表性的公共艺术作品,到底怎样才能够保存下来呢?敦煌莫高窟里的壁画经过了1000多年,经过了很多沧桑,但是它们大体还是保存下来了,难道我们这个时代的作品,就仅仅能保存20年?那我们这个时代的文化艺术作品在艺术史上的传承是怎么来体现的呢?所以,我们就希望能够从法律的角度,对这些作品进行保护。公共艺术空间的作品有壁画,有雕塑,有中国画,有油画,有大型的一些装饰作品等等。现在被毁的首当其冲的就是壁画,因为现在我们的建筑经常装修,过不了几年就要装修一次。民用建筑的寿命是50年,公共建筑的寿命是100年,到了使用寿命结束的时候拆除房子时肯定要把画拆下来,所以,壁画因为在墙面上,它首当其冲地被毁。接下来就会是雕塑和那些墙面上的、架上的绘画作品。公共空间有国有的,有民营的,都有很多优秀的作品,比如北京长城饭店里面就有很多。是不是这个经营场所的老板说这个东西我是拿钱做的,我想怎么的就怎么的?法律专家认为壁画家在签订委托创作合同的时候就要约定将来搬迁、拆毁要告知创作者,这样可以降低以后的风险,但是在整个20世纪里我们的艺术家在为一个单位做画的时候怎么能想到这张画将来会被随意毁掉呢?所以,合同里没有约定的这些作品应该怎么保护呢?我们以后确实应该注意,在签订委托创作协议的时候一定把这个条款加进去,但是对于没有这些条款的作品应该怎么办呢?我觉得这还是一个问题。
委托创作应注意的问题
马晓刚(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唐小禾先生说的在合同中进行约定这一点非常重要。这实际上是权利人行使着作权的方式问题,也就是说这些权利应该通过约定来实现。
今天中国ag平台作假|注册和中国美协给我们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平台,让法律工作者可以和我们这么多的着名艺术家进行沟通。实际上,法律中的很多规定都是很原则的,比如对于什么可以成为作品,有什么要件,另外对于不同类型的作品使用方式也有不同的规定,比如艺术作品如何用于出版、广播、电视等,都是针对使用者和传播者规定的。互联网也对着作权有冲击,我遇到过这样的情况,有的网站在一些庆典活动中会用美术作品做网站的首页和主页。
今天艺术家提的问题很多涉及到委托创作,比如某个单位委托艺术家创作和定制一个作品。这就要通过双方的委托创作合同来约定双方各自享有什么权利。对于壁画作品,就可以约定作品创作完成后,虽然画家不是财产所有权人,但是拆的时候要注意到如何保护画家的着作权。
说到美术作品和载体之间的关系问题,实质就是美术作品载体原件的转让、转移是否影响着作权的行使。按照着作权法的规定,美术作品财产权转移后只对作品的展览权有所涉及,其他的权利没有规定,那就是说这些权利仍然属画家所有。比如画家给出版社投稿,行使的是着作权,原稿的财产权没有给出版社,可以要求出版社退回。而把美术作品卖给饭店或是拍卖,卖的是财产权,着作权还是画家自己的。到目前,这在法律上应该没有疑问了,之所以出现问题主要是法律意识方面的原因。我觉得目前的《着作权法》虽然还需要完善,但是艺术家维权基本上已经有法律上的依据了。
在和画家之间如何约定上,如果是一项国家项目,要求画家来完成主题的创作,就应该把各种可能性考虑充分。比如,委托画家画的画是由委托人独有,还是允许作者再画?这是美术作品和其他作品的最大区别,作者再画不叫“复制”,而叫两个原件。我接触过一个摄影家,他的摄影作品不都是直接拍摄的,有复制的,他在每一张摄影作品上都有签字。这和画家重画一幅自己的作品不一样,画家重复画的作品实际上都是原件。所以,项目组织者和画家要有明确规定,是否允许在项目之外有另外一个作品出现。如果没有这样的约定,委托者就无权禁止画家再画。
维权手段应更多元
潘建平(雅昌集团副总裁)
我们雅昌集团非常重视对画家的着作权保护工作。雅昌从最早的印刷企业,到专注于美术领域,不断为美术家和艺术机构提供服务,慢慢变成了一个为艺术家和机构提供服务的平台。我们在2000年推出了雅昌艺术网,在2004年逐渐建立了中国艺术品数据库,主要是以图片作为存储和保管对象。随着经验的积累,我们已经储存了2000多万张艺术品的图片资料,其中有几百万张是高精度的,适合印刷出版。这对于我们来讲,出现了一个新的问题。就是对于这些新的艺术资源,如何保护、传播?在保护方面,我们可以通过技术的手段,通过严格的流程来确保艺术品的图片不外流,不被别人非法使用,这是我们最基本的职责。
另外一个问题是通过网络和再使用来进行传播。出版业中美术作品的使用越来越广泛和多元化,如何利用美术作品的版权对我们来讲也是一个新课题。我们觉得保护艺术家的着作权也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在这方面我们做了一些探讨和尝试。我们在2006年开始推出了一个新的业务,为艺术家提供数字资产的管理,就是通过签署资产协议,将艺术家的作品数字化,将数字化的作品妥善保管起来。另外,在互联网上利用雅昌艺术网的资源平台,为艺术家建立官方网站,提供艺术家作品的信息,包括着作的信息,来保护艺术家的权益。我们还成立了授权部门,通过签署授权的协议来保护艺术家的着作权和合法权益。
在实践的过程中,我们总结了一些从事艺术家作品的版权保护的工作思路,来作为必须遵守的原则,也提供给从事所有艺术版权保护的同仁作为借鉴。
首先,艺术作品的着作权保护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应该把艺术作品的着作权保护划分为不同的类别,根据不同的特点用不同的方式解决。第二,保护版权是国家的事情,同时也是社会和权利人的事情,艺术品着作权的保护应该在政府的主导下,依赖民间的力量、利益相关者的力量去推进,效果会更好。第三,艺术作品的版权保护一个可行的思路是希望能够用市场经济机制和方法来推进,效果可能会更好。第四,关于使用科技的手段来维权,其实现在我们可以看到以前的侵权是在传统的出版领域,现在出现了数字化技术的侵权,所以维权的手段也应该更加多元化。第五,美术作品的使用从社会上说是越来越多。维权工作一方面要考虑到维护这个权利,同时也要考虑到社会对美术作品使用的便捷性。一方面为艺术家服务,另一方面也可以看到很多使用人对艺术作品使用需求的愿望和需求量很大。但是他们很难有合法的渠道来获得作品,一些人侵权和违法使用作品并不是有意的。他们找不到着作权人,不知道怎么样去付款。我们要积极考虑如何建立一个有效的机制,既保护了着作权人合法权益,也促进了市场的发展。
关注美术作品出版
刘继明(人民美术出版社图书出版中心副总编)
在维权方面我们出版社也遇到很多问题,非常想找一个机会跟大家进行交流。今天有这么一个机会觉得特别欣慰,应该说出版社没有作者的支持不可能有今天。
在美术作品出版方面,如果法律不够健全,就可能侵害到作者的利益。比如稿费的问题,我们现在执行的稿费是1984年国家颁布的稿费标准。这个标准在1990年以后又做了一个修订。80年代和现在不能比,90年代时做了一个微调,直到现在我们还根据这个标准来做(编者注:依据我国现行《着作权法》,作者可以和出版社协商稿酬)。这样我们也很困惑。第一,由于稿费标准,有很多好的作品可能就不在我们这里出版了。为了维权我们一直在呼吁:一是保护作者的权益,一是保护出版社的利益。刚才从画家和艺术家提出的引申出来的问题,后面还会出现一个问题——出书以后的着作权。国家《着作权法》上有很多规定,但是后期作者去世了,他的家属应该怎么样继承?作为出版社来讲,不管作者是否在,在去世50年之内我们必须和每位家属签合同。
现在有一个特别典型的例子,齐白石的家属和出版社交流过很多次了,我们想探讨一下应该怎么办?从出版社的方面来讲,所有齐白石的作品我们都有合同书,这个合同书过去是和他的儿子和其他人签的,但是现在作者死后50年的保护期已经到了,他的家人成立了维权小组,把湖南和北京的家人联合起来共同告出版社,说我们没有签合同。当时在北京告了20多个出版社,我们在法庭上据理力争,还是我们胜诉了。后来还有其他的案件,作为出版社就害怕了,害怕耽误时间,也害怕丢人。当然这是个案,大量的家属还是很配合的。这个问题怎么样解决,希望听一听专家和律师的解释。
版权保护应从普法开始
李大钧(百雅轩文化艺术机构董事长、总裁)
我以前在出版社当编辑时就养成了一个习惯,就是在和艺术家合作过程中对着作权比较重视,到目前我们画廊中出售的作品无论是原作还是复制品都有授权。我们的授权非常完整,都是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签署的。但现在还是有大多数美术家不懂得如何运用法律,版权的保护工作应该从普法开始,如果不了解什么是版权就不知道怎么授权,也不知道怎么样维权。艺术家的作品大多数是要推向社会的,那么这个过程中艺术家的权益由谁来管?艺术家本人是最重要的,他的子女和子女的代表也很重要,艺术家需要对作品的管理和授权很清楚。一些混乱情况的出现都是因为艺术家生前没有对自己的作品进行好的管理,那么按照《继承法》,艺术家的子女都应该有一份权利。
对艺术家来讲最大的问题是没有对自己的着作权有一个真正的授权,包括出版权、展览权、复制权、传播权、作品的衍生权,甚至到去世前也不授权,很多艺术家往往把这个授权交给后人去办。还有一种状况是乱授权。艺术家今天授一个明天授一个,一个权利授予多人,这个授权也是乱的。出现这种情况,我觉得使用方也有问题,这包括商业机构,包括画展的组织单位,甚至包括美术馆、博物馆。比如说作品出售了,但是很多画家没有约定好出售的范围,实际上着作权法已经把哪些权利可以转让规定得很清楚,有时艺术家在作品捐赠中也没有就捐赠哪些权利进行约定。这一点在以往的工作中不仅仅是艺术家不懂,甚至连艺术的管理机构,比如美术馆都不懂,比如在上海美术馆、中国美术馆我们都可以看到艺术家的捐赠作品,但在捐赠过程中有的美术家没有对捐赠后作品如何展出、出版等情况进行约定。这种情况下,后来如果出现了关于捐赠作品的衍生品,比如明信片,有时艺术家的子女就出来维权了。这涉及到了商业性的使用。如果不是出于商业需要的展览,艺术品的管理机构可以做,但用于商业的目的是应该付酬的。所以在这些很重要的问题上,美术界的艺术品管理机构还要做表率。再比如,最近一些老艺术家也表示,自己把很好的作品捐给美术馆,但多年来既不展览也不出版。对于他们来说好不容易捐赠一次,但是到现在展览还是没有他们的份,我觉得对艺术家权益的保护应该是全面的。